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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财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乔京香、陈绩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京香,陈绩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479号申请人:乔京香,女,汉族,1962年2月13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绩议,男,汉族,1988年2月7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申请人乔京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全金额50万元,山东宏亭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全金额50万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乔京香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