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与蔡春书、孙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蔡春书,孙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5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职务行长。被告蔡春书,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建英,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与被告蔡春书、孙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