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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忠莉与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莉,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531号原告梁忠莉,女,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智勤,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蓝兴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椒椒,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1704783.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莉与被告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忠莉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忠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2元,由原告梁忠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敏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