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光敏与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敏,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591号原告:何光敏,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遥,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99350891),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永川区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B区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敏诉被告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敏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敏的���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光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谷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