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县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中亨商贸有限公司、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腾冲中亨商贸有限公司,石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跃才,男,汉族,1977年8月生,住腾冲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腾冲中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光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光杰,男,汉族,1979年10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腾冲县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腾冲中亨商贸有限公司、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0000元,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