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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利斌与胡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斌,胡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5342号原告:崔利斌,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黄杰,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钧慧,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崔利斌诉被告胡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崔利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利斌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佳媛书 记 员 步军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