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与开铂银科(成都)创业投资企业、吉安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开铂银科(成都)创业投资企业,吉安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64号原告: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6960845980。法定代表人:皮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铂银科(成都)创业投资企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1栋4218、4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75976X。法定代表人:NOHYOUNGSOO。被告:吉安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72911704。法定代表人:邹梅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铂银科(成都)创业投资企业、吉安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982元,减半收取45991元,由上诉人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审判员 杨思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