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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2026号原告: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五一村怡馨家园*排*号。法定代表人:何党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仲,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景峰,总经理。原告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西安博蒙特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