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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钟金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钟金树,雷春峰,雷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84997。法定代表人:徐伟胜。被执行人:钟金树,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雷春峰,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雷永兴,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金树、雷春峰、雷永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于2017月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金树、雷春峰、雷永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雷春峰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已抵押,将被执行人钟金树名下车辆予以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申请(2017)浙1123执15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