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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科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科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7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斌,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科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石碾桥村乌龟堡社。法定代表人郑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罚[2016]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要求收集存放处理,直接倾倒在外环境,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当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沙环罚[2016]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排污,罚款伍万元整。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沙环罚[2016]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沙环罚[2016]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