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7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毛谆惠与李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谆惠,李淑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027号原告:毛谆惠,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英,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原告毛谆惠与被告李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毛谆惠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谆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闵 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丽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