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新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6175号原告:张新,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刘伟,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