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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新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6175号原告:张新,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刘伟,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