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宏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宏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32号罪犯陈宏令,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宏令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6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宏令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193分;考核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893分,获得4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宏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宏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