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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亚江与陈新平、陈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江,陈新平,陈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民初906号原告:杨亚江,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陈新平,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陈辉莲,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杨亚江与被告陈新平、陈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江、被告陈新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亚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新平、陈辉莲返还借款本金67,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庭审中,杨亚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新平、陈辉莲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6年2月7日前的利息17,600元,2016年2月7日后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间,陈新平向杨亚江借款50,000元。后因陈新平拖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部分利息,2016年2月7日陈新平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杨亚江,借条载明:向杨亚江借款67,600元,每月利息1,352元。陈辉莲是陈新平妻子,该笔债务是陈新平、陈辉莲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陈新平承认杨亚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陈辉莲未作答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新平、陈辉莲系夫妻关系。2012年6、7月间,陈新平向杨亚江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陈新平借款后,支付了杨亚江部分利息。2016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陈新平尚欠杨亚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7,600元,为此,陈新平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杨亚江,借条主要载明:“向杨亚江借款67,600元,每月利息1,352元”。陈新平出具上述借条后至今,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杨亚江提供的借条一份、陈新平提供的陈新平与陈辉莲的结婚证、杨亚江与陈新平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新平向杨亚江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系在陈新平、陈辉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杨亚江关于陈新平、陈辉莲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新平、陈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亚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6年2月7日前的利息17,600元,2016年2月7日后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陈新平、陈辉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庆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份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