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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雄、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雄,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雄,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执行人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资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雄、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鄂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