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志裕与华彦军、胡宗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裕,华彦军,胡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谢志裕,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华彦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胡宗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谢志裕与被执行人华彦军、胡宗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764号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志裕在��到被执行人给付的执行款后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04民初2764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