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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61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39岁,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