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61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39岁,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