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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终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九三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强,九三集团铁岭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强,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司机,住沈阳市铁西区重二北街****号35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利,沈阳市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三集团铁岭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法定代表人:姚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艳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高志强因与被上诉人九三集团铁岭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恒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程序上,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审法院不应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高志强的起诉;实体上,一审法院应当追加铁岭县业旺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应 琦审判员 臧红雨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正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