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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毅与余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毅,余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644号原告:庞毅,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告:余港旭,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庞毅与被告余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庞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毅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港旭的起诉,这是原告庞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毅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亦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