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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神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神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熊润朋,张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38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县向阳路。法定代表人:姜迪庆,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神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郊区罗家镇。法定代表人:熊猛,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润朋,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招玉,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神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熊润朋、张招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59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神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熊润朋、张招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59号】,指定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