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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家伟与宁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伟,宁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3396号原告:何家伟,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宁夏,女,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何家伟与被告宁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何家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家伟负担。审判员  黄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