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家伟与宁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伟,宁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3396号原告:何家伟,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宁夏,女,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何家伟与被告宁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何家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家伟负担。审判员 黄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