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6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贞新、孔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新,孔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115号申请人:李贞新,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孔庆荣,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李贞新与被申请人孔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贞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孔庆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浮来春公馆W2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室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孔庆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楼××单元××室房产××套,限额35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