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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田虎与杨彩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虎,杨彩凤,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5182号原告:田虎,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杨彩凤,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法定代表人:左晖,总经理。原告田虎诉被告杨彩凤及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田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田虎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此次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