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恢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大连韦峄木业有限公司、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大连韦峄木业有限公司,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周杰。被执行人大连韦峄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大连韦峄木业有限公司、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6)辽0203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连韦峄木业有限公司、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400000元、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的利息2660000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以10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50080元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