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杰英与王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英,王卫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2240号原告:王杰英,女,1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王卫星,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王杰英与被告王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杰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日上午,被告王卫星驾鄂J×××××6小型轿车在行驶至麻城市龟山镇元正桥村村部路段时,与对向原告王杰英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鄂J×××××6小型轿车、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两车受损、原告王杰英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卫星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杰英无责任。事发当日,原告王杰英被送至麻城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4天。2017年1月16日,双方在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龟山交警中队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王卫星随即出具一份欠条。后双方就赔偿欠款给付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遂酿成纠纷。被告王卫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3份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证据3均系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有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2系原、被告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结合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纳。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日上午,被告王卫星驾驶鄂J×××××小型轿车在行驶至麻城市龟山镇元正桥村村部路段时,与对向原告王杰英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鄂J×××××小型轿车、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两车受损、原告王杰英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卫星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杰英无责任。事发当日,原告王杰英被送至麻城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4天(自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2017年1月16日,双方在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龟山交警中队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王卫星随即出具一份欠条“今欠到王杰英人民币捌仟玖百元(¥8900元),王卫星,2016.1.16号”。后双方就赔偿欠款给付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被告王卫星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杰英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致原告王杰英受伤,而被告王卫星被认定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王卫星理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自愿在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龟山交通警察中队的主持下就原告王杰英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王卫星理应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予以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星向原告王杰英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900元。上列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卫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劲松审 判 员 骆 乔人民陪审员 夏宣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先阳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王杰英提交证据和拟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王卫星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承诺给予赔偿款8900元的事实;3、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原告无责任。二、被告王卫星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