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寨分公司与重庆宇通物资有限公司、田宝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寨分公司,重庆宇通物资有限公司,田宝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寨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9号。负责人:王思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宇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3号加工楼2号楼323。法定代表人:占鲜娥。被执行人田宝灵,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执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寨分公司与重庆宇通物资有限公司、田宝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宇通物资有限公司、田宝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宇通物资有限公司、田宝灵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61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