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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学密诉吴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密,吴作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645号原告:李学密。被告:吴作刚。李学密诉吴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密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学密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