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学密诉吴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密,吴作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645号原告:李学密。被告:吴作刚。李学密诉吴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密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学密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