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建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建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亚娟,局长。被执行人陈建尧,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建尧计划生育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7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4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查询案件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2017年4月7日、5月15日、6月19日、8月22日、9月19日、9月27日、10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理财产品、电子产品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建尧银行存款人民币616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该款进行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5月1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6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26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50934元;2017年9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9000元。5、2017年6月9日,经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被执行人。6、2017年8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7、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执行。上述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780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