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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户亚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亚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79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亚振,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亚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会、裴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亚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6日22时15分许,民警接110指令到谯城区十八里至古井公路魏岗变电所门口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期间,发现白色五菱牌车牌号为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户亚振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3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户亚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户亚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22时15分,被告人户亚振醉酒驾皖S×××××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区十八里至古井公路魏岗变电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3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持有C1驾驶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血样提取登记表、取样照片;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户亚振供述;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户亚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户亚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亚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毅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