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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林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林进,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12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东区桃园路与智圣路交汇。法定代表人高秀飞,局长。被执行人周林进,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蒋玉霞,女,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林进、蒋玉霞行政征收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生育第三个子女,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作出的河东区费征字[2017]00060A、00060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二被执行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3957元,共计67914元。要求二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交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已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东区费征字[2017]00060A、00060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周林进、蒋玉霞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7914元、滞纳金814.97元,以上共计68728.9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荣良人民陪审员  刘建全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妍书 记 员  管计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