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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梁永革与尹顺万、乌鲁木齐万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革,尹顺万,乌鲁木齐万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747号原告:梁永革,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宪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顺万,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万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市米东区龙河南路2008号14-13-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小刚,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610号和兴润园二期1号楼。负责人:黄人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军垦南路479号。负责人:钱晓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丽,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理赔分部员工,住新疆五家渠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永革诉被告尹顺万、乌鲁木齐万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梁永革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永革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永革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