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金岩军,于兆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45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7452-9。法定代表人杨为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809922-2。法定代表人郑秀芹,经理。被执行人金岩军,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于兆欢,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金岩军、于兆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