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细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细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唐连国,颜中元,刘仁广,许海军,戴越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642号原告胡细英,女,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洋,系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河滨西路。负责人尹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关建设路。负责人王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斗篷山路84号通信枢纽大楼一楼营业厅中间区域及三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988080917。负责人宋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新兴街。负责人唐纯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连国,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颜中元,男,成年,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刘仁广,男,成年,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许海军,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现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戴越旺,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细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贵定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长顺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保黔南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保云县支公司”)、唐连国、许海军、颜中元、刘仁广、戴越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细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821元,已减半收取910.5元,由原告胡细英承担。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蛟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