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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刘文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67号被执行人:刘文汉,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被执行人刘文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汉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刑初46号案中对被执行人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吴遵友审判员  马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