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刘文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67号被执行人:刘文汉,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被执行人刘文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汉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刑初46号案中对被执行人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吴遵友审判员 马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