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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严利君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君,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1行初310号 原告严利君。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 原告严利君因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严利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利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利君负担。 审 判 长 邹剑钧 审 判 员 周 永 审 判 员 吴树兵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赞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