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萌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憶南奶酪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萌,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憶南奶酪食品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347号原告:徐萌,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憶南奶酪食品店,住所地温州市双屿鹿城路营楼华苑*幢***室。经营者:黄银彩,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徐萌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憶南奶酪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14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萌负担。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贻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