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继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继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959号。法定代表人李焕春,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继科,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继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来新群人民陪审员 张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梦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