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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雷平与聂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平,聂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雷平,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聂智,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聂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智在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聂智所有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聂智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