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03840292N。法定代表人:刘仁广(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3233988B。法定代表人:谭方峰(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