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延执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彪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北京紫瑞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庆瑞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延执字第00756号申请执行人杨彪,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紫瑞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庆瑞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彪与被执行人北京紫瑞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于2015年3月份立案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并同时报查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唯一财产是存放在申请人处的机器设备,但经过评估,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阶段也未能找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措施已经穷尽。鉴于上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