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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磊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原籍。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王磊伙同时少伟(已判刑)使用杜某(在逃)伪造的赞皇县滨河嘉园4座7层701号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以该处房产做抵押,从石家庄鑫隆投资有限公司陈某1处借款30万元,时某作为担保人,被害人陈某1将30万元转到被告人王磊账户,后被告人王磊将其中15万元交给时某。该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借款手续、承诺书、借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被害人陈某1银行卡记录;被告人王磊银行卡流水;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赞皇县滨河嘉园小区开发商出具的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赞皇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邢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磊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磊与同案犯时少伟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田晓鹏审 判 员  祁晶晶人民陪审员  杜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