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负责人高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瑞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明,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金泰丝路花城第7幢2单元11层21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0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6670.01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2400元被执行人孙明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7日地点:本院执行局保全组合议人员:杨兴龙徐炜张胜利汇报人:杨兴龙记录人:李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0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6670.01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2400元被执行人孙明已缴纳。看大家意见?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