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5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太阳新天地广场负一层美思佰乐超市,见被害人刘某1(成某)携带购物篮购物,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购物篮里的港版苹果6PLU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2378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太阳新天地负一层B113-13号T400店内,趁被害人池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收银台上的国行苹果6PLU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为3454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车陂旭景家园华润万家超市内,趁被害人胡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婴儿车上的VIVOX6手机一台(未能鉴定)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员村山顶家乐福超市超值换购区,趁被害人丁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婴儿车上的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2083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马场路太阳新天地负一层大家乐点餐处,趁被害人幸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3270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太阳城广场F负一层楼梯处,趁被害人梁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国行苹果6SPLU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5458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珠江西路高德置地春广场负一层麦当劳点餐处,趁被害人陈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华为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2639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5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华明路13号一楼全家便利店,趁被害人孙某1(未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HTCONE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1755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牛利岗南街牌坊荟兴超市里,趁被害人张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购物篮里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00元、银行卡三张等物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车陂尚品码头商场首层,趁被害人杨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苹果6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4746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盈溪路盈紫街33号钱大妈肉菜超市内,趁被害人周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婴儿车上的苹果7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5122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黄村奥体优托邦小Q反斗城二楼广州绘涵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门口咨询处,趁被害人王某1(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咨询台上的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2382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太阳新天地广场负一层美思佰乐超市,见被害人刘某2携带购物篮购物,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购物篮里的港版苹果6PLUS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378元)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太阳新天地负一层B113-13号T400店内,趁被害人池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收银台上的国行苹果6PLUS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3454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车陂旭景家园华润万家超市内,趁被害人胡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婴儿车上的VIVOX6手机一台(不予价格认定)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员村山顶家乐福超市超值换购区,趁被害人丁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婴儿车上的苹果6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2083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马场路太阳新天地负一层大家乐点餐处,趁被害人幸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苹果6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3270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太阳新天地负一层楼梯处,趁被害人梁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国行苹果6SPLUS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458元)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珠江西路高德置地春广场负一层麦当劳点餐处,趁被害人陈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华为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639元)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5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华明路13号一楼全家便利店,趁被害人孙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HTCONE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755元)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牛利岗南街牌坊荟兴超市里,趁被害人张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购物篮里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00元、银行卡三张等物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车陂尚品码头商场首层,趁被害人杨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苹果6S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746元)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盈溪路盈紫街33号钱大妈肉菜超市内,趁被害人周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婴儿车上的苹果7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5122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黄村奥体优托邦小Q反斗城二楼广州绘涵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门口咨询处,趁被害人王某2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咨询台上的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2382元人民币)盗走。作案得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赃物均未缴回。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十二宗,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3387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2、池某2、胡某2、丁某2、幸某2、梁某2、陈某2、孙某2、张某2、杨某2、周某2、王某2的报案陈述,证人刘某3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情况说明》、广州市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庭审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刘某、池某、胡某、丁某、幸某、梁某、陈某、孙某、张某、杨某、周某、王某。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之华人民陪审员 段腊春人民陪审员 李春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