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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潘火林与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火林,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451号原告潘火林,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余龙,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乡龙溪村。法定代表人潘细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火林与被告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火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火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火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火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