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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曹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31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鹏、张扬(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