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黄春元、杨建平、付立强、徐树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黄春元,杨建平,付立强,徐树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943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吕志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微,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春元,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杨建平,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付立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徐树琼,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黄春元、杨建平、付立强、徐树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民泰商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