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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旗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2刑初82号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旗,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旗犯贪污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鹤壁市人民政府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同年,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成立了沉陷治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行政科,下设技术、财务、综合调查三个工作组。1.2008年,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行政科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旗在负责沉陷区房屋丈量、拆迁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丈量、蒙混过关的方式将自己已经参加过拆迁安置的房屋重复上报,并用亲属刘启花的名义骗取了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统建的位于重型安置小区(鹤壁市山城区福盛小区)26栋2单元302室的安置房屋一套。该套房产鉴定价格为124081.9元,扣除被告人李旗在骗取房产过程中缴纳的购房款43245.91元后,被告人李旗贪污房屋差价80835.99元。2.2009年,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行政科党支部书记吴增鸿(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统建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牟山一区1-18号楼1单元301室和401室两套房屋时,安排被告人李旗开具拆迁证明,被告人李旗明知违规开具拆迁证明可以帮助吴增鸿骗取房产,仍然违规为吴增鸿开具拆迁证明,帮助吴增鸿骗取房产,吴增鸿贪污房屋差价共计269413.62元。被告人李旗于2017年5月24日主动到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告人李旗退回赃款80835.99元,现扣押于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旗在开庭时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李旗的供述、同案犯吴增鸿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田某、姜某等人的证言、涉案房产照片及沉陷治理房产档案、房产价格认定结论书、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商档案及营业执照、沉陷治理政策文件、扣押(赃款)清单及票据、到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旗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套取占有公共财物或帮助他人非法套取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旗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旗在帮助吴曾鸿套取房产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旗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旗退回赃款80835.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