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张燕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成都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16号。负责人苟开平。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通四海商贸有��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8号2栋4单元1楼7号。法定代表人黄瓒云。被执行人张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张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张燕在各银行和阿里巴巴、京东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公安部车辆管理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燕所有的位于绵阳市X号房产(权X)和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断石乡新街的土地,并于2017年10月11日委托四川直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土地进行评估,现四川直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顺延评估时间。本院��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张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元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