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喻伟、徐剑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伟,徐剑飞,李静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2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伟,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喻伟配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剑飞,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萍,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喻伟与上诉人徐剑飞、被上诉人李静萍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对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的时间及工作过程、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清,并根据查实的情况对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依法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前述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喻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徐剑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