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胡长录、时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胡长录,时建龙,杨彦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3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跃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录,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时建龙,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彦欣,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胡长录、时建龙、杨彦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长录、时建龙、杨彦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胡长录、时建龙、杨彦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百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鹏 来源: